王某某涉嫌罪的律师辩护词

 法律讲堂     |      2019-07-16 10:03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度世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周树兵律师担任涉嫌罪王某某的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王某某,参加了两次庭审,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不构成罪,阐明以下理由供合议庭定罪量刑参考采纳。 
  一、王某某没有的主观故意。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罪最主要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时骗取他人钱财。王某某受雇于刘某,按照刘某的指示给别人打电话,刘某并未明确告知他这样做是骗取别人财物,王某某也未认真审查他这样做所引起的不良法律后果,只能说明王某某的法律意识浅薄,而不能认为他有明确的故意。王某某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挣工资,作为一名雇员,在不明知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是否违法,就不应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王某某没有实施法律认定的行为。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只有达到了法律认定最低金额,或者拨打电话达到一定数量,才予以立案追诉。虽然王某某承认给他人打过电话,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到底拨打了多少个电话,他的行为导致多少人上当受骗,骗取的金额是多少。公诉机关以王某某的一张银行卡中,有刘某汇入十八万元的记录作为认定王某某实施了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王某某和刘某都供述,刘某利用王某某的这张银行卡转过款,具体转了多少次,转了多少钱无法查证,王某某只是承认从中得到不到一万元的工资,而不是得到赃款。如果把受害人的钱款从其账户转走的看成入室盗窃,那么王某某的行为相当于向行窃者提供了房门钥匙,现无确切证据证实是否有受害人,受害人损失是多少,我们就无法单独就提供钥匙的行为定为盗窃。所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实施了最低数额或者最低拨打电话次数,就达不到罪的立案标准,王某某的行为就不足以认定为。 
  综上,请合议庭参考以上辩护意见,宣告王某某无罪,或者认定其有犯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处罚。 
  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江苏度世律师事务所 
  周树兵律师